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归人才创业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发布于:2021-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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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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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用出处:北京人才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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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海归人才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创业,加快推进落实中组部等15个部委与北京市联合印发的《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11〕5号)、中组部、人社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2011〕23号)以及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京发〔2011〕8号),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海归人才包括:

1.经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等权威机构认定的留学人员;

2.在海外国际知名企业或中国知名企业海外机构工作一年及以上的各类人才;

3.在海外定居一年以上且取得本科以上学位的外籍人才。

中关村示范区海归人才创业支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海创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海归人才所创办的企业(以下简称海归人才企业)以及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认定,为海归人才创业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以下简称海归人才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海创专项资金在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四条 海创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海归人才到中关村创办企业;

(二)为海归人才企业提供减免房租优惠;

(三)支持海归人才企业申报高层次人才项目;

(四)支持合作融资机构为海归人才企业提供贷款融资;

(五)支持海归人才创业服务机构进行面向海归人才提供办公场地、资金、咨询培训等的公共环境建设;

(六)其他服务于海归人才创业的活动。

第五条 鼓励各园对海创专项资金予以配套支持。对各园推荐的海归人才企业及海归人才创业服务机构,承诺提供配套资金的,中关村管委会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章  海归人才企业认定及支持资金

第六条 海归人才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于中关村示范区内;

(二)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发展和扶持的产业方向;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海归人才,或海归人才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以上;

(四)海归人才归国5年之内初次创办的企业。

第七条 支持海归人才到中关村创办企业。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海归人才企业,经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天使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或留创园等其中的两家共同推荐,给予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实收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实收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

第八条 对于当年度入选中央“千人计划”的海归人才,按照中关村“高聚工程”资金支持的标准,给予其所在企业一次性资金支持(已入选中关村“高聚工程”的海归人才不再重复给予资金支持)。

第九条 支持创办时间在五年以内(包括五年,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的海归人才企业向合作担保机构申请贷款及担保,并对其费率进行补贴。

(一)担保贷款

1.对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含300万元)予以贴息支持,支持贷款担保贴息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2.对于入选“千人计划”、“特支计划”、“海聚工程”的创业人才以及“高聚工程”中符合条件的海归创业人才所创办企业,对担保贷款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含1500万元)予以贴息支持,支持贷款担保贴息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费率补贴

凡符合相关规定的海归人才企业执行0.3%的评审费率和不超过2%的担保费率,按不高于1%的担保费率给予海归人才企业担保费补贴;按50%比例给予海归人才企业贷款贴息,每年每家企业贷款贴息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入选“千人计划”、“特支计划”、“海聚工程”的创业人才以及“高聚工程”中符合条件的海归创业人才所创办企业,每年每家贷款贴息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按照海归人才企业办公场所不超过50平方米面积实际发生的房租费用,给予海归人才企业,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两年租金补贴,补贴金额每年不高于5万元

第十一条 原则上同一海归人才企业、同一年度享受海创专项资金最高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海归人才创业服务机构支持资金

第十二条 海归人才创业服务机构是指经中关村管委会认定,为海归人才创业发展提供办公场地、资金、咨询培训等公共环境建设服务的专门机构。主要包括海归人才创业园(暨留创园)、担保融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及专业机构等。

第十三条 支持与重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各类海归人才创业服务机构等单位共建海归人才创业园(暨留创园)。根据共建单位可注册资本金额、提供的办公面积、设立创投资金、引入中介服务机构情况等,对海归人才创业服务机构进行评价考核,分数达到60分及以上者纳入共建范围并予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相应支持(具体考核评价表见附件1)。款项主要用于公共创业环境建设,于签订共建协议书后一年内一次性拨付。

第十四条 支持海归人才创业园为海归人才企业营造良好的创业服务。根据当年度新入驻海归人才企业的数量,按照每家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海归人才创业园一次性资金支持,用于为海归人才企业提供房租减免优惠、开展咨询服务等

第十五条 鼓励海归人才创业服务机构向中关村管委会推荐海外高层次人才。对于当年度进入中央“千人计划”面试答辩环节的海外人才,按照“千人计划”每人次不高于2万元的标准,给予相关推荐单位一次性补贴资金;对于当年度成功入选中央“千人计划”的,按照每人不高于6万元的标准,给予相关推荐单位一次性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支持有条件的留学人员创业园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对于投资未上市留学人员企业的留学人员创业园,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10号)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投资额的10%,单个项目单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七条 支持海归人才创业服务机构开展海外人才延揽、中关村人才政策海外宣讲等专项服务活动。原则上每个海外专项服务项目支持额度不高于30万元。

支持海归人才创业服务机构在园区范围内开展中关村海归人才企业精品项目推介(三三会)、海归创新创业人才交流活动等专项服务活动,积极为海归人才创业搭建智力交流及投融资服务平台。原则上每个国内专项服务项目支持额度不高于10万元。

第十八条 原则上同一海归人才创业服务机构、同一年度享受海创专项资金最高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海外创业服务机构支持资金

第十九条 海外创业服务机构是指经中关村管委会认定,主要为意向回中关村创业的人员在海外提供办公场地、创业培训、政策咨询,以及为中关村企业国际化发展等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

第二十条 海外创业服务机构需具备:

(一)发展方向明确,以大力吸引海外人才回中关村创新创业,服务中关村国际化为宗旨;

(二)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具备丰富的孵化机构管理经验;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创业项目入驻;

(四)其他需满足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支持重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各类海归人才创业服务机构等单位在海外设立创业服务机构。根据海外创业服务机构所提供的场地规模、服务团队以及与中关村的合作方式等指标,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式,对海外创业服务机构进行评价考核,分数达到60分及以上者纳入认定范围并予以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相应认定资金支持(具体认定考评表见附件2)。

第二十二条 对于海外创业服务机构所推荐到中关村创业的海归人才,在中关村示范区完成相关注册手续后,按照每家企业不高于6万元的标准给予海外创业服务机构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支持海外创业服务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房租减免优惠,孵化企业毕业并在中关村完成注册后,按照孵化期间实际发生的房租费用给予海外创业服务机构不超过两年的租金补贴,每年最高补贴支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支持海外创业服务机构协助中关村海外联络处开展专项服务活动。围绕中关村重点促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推动人才、技术、资金等创新要素的全球流动,支持海外创业服务机构协助中关村海外联络处加强国际前沿产业趋势对比研究,为中关村企业在境外上市融资,实施海外并购重组,设立分支机构和研发中心,开展国际化经营等提供专项服务,将中关村打造成为全球创新网络的重要节点。原则上每个海外专项服务项目支持额度不高于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同一海外创业服务机构、同一年度享受海创专项资金最高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章  资金受理和拨付

第二十六条 相关申报单位应按照中关村管委会当年度关于资金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提交相应的资金申请材料。

第二十七条 中关村管委会人才资源处负责相关申报受理、核验材料并提出支持建议,报中关村管委会主任专题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人才资源处根据主任专题会会议纪要,按照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二十九条 获得海创专项资金支持的有关单位需对海创专项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应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需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报送企业信息、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三十条 中关村管委会财务处、监察处对海创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海创专项资金使用中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同时取消相关单位下一年度申请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原《中关村科技园区海归人才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人发〔2003〕2号)、《中关村科技园区海归人才服务机构房租补贴办法》(中科园发〔2003〕10号)废止,其他与本办法有冲突的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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