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申办指南

  • 发布于:202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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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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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用出处: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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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1.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穗府〔2018〕14号)

  2.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20〕6号)

  3.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

  4.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人社规字〔2019〕2号)

  5.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放宽“双一流”高校大学本科学历人才入户社保年限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20〕10号)

  二、适用范围

  广州市、区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包括用人单位引进的学历类、专业技术类和技能类等在职人才,不含用人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入户。

  注:省直及中央驻穗事业单位、省直及中央驻穗国有企业,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清单内的非公经济单位等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审核办理。

  三、申报条件

  符合《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在职人才。

  四、申报材料

  (一)必备材料

  1.户口簿等身份资料(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

  2.落户地址材料。按照《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落户地址顺序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迁入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实现共享核查后,按要求通过信息共享核查。

  (2)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含人才市场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落户意见及加盖公章的集体户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3)迁入街道公共集体户的,提供个人无以上规定住所书面承诺并提供街道公共集体户地址及所属派出所(注:落户公共集体户承诺书签名处需手写签名)。

  (二)不同申请人应分别补充提交的申请材料

  1. 以学历作为引进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以及学历、学位查询结果或认证材料。其中学历认证材料主要包括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验证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位认证材料主要包括通过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在线打印的查询结果或直接通过其网上申请出具的认证报告;国(境)外学历学位的,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 以职称作为引进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发证机关网上查询、确认、核验材料等。

  3. 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引进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原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还须提供发证机关网上查询、确认、核验材料等

  4. 其他类别申报人。申请人属于高层次人才的,须提供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包括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或相关文件;申请人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特殊招录人员,须提供公务员考录部门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的招录(聘)或转调任证明及同意申报复函。

  5. 随迁家属。申请人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供随迁家属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随迁子女在国外出生的,须提交国外出生证明材料及翻译公证材料)。

  申请人为离婚人员且有家属随迁的,除提供随迁家属资料外还须提供离婚证、协议书(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三)有关说明

  1.关于在职或就业记录材料。若申请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还须补充提供申请人的录用证明、增人计划卡等入编证明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还须提供引进单位在省连续参加社会保险的历史缴费记录(在广州市参保并可查询的不用提交)。

  2.关于婚姻登记材料的问题。若申请人需提供婚姻登记材料的,除本市电子证照系统可查的以外,还须提供婚姻登记材料。

  3.关于随迁家属的问题。根据有关部门规定,未成年人原则上不能担任户主,不得单独立户,申请人在办理引进在职人才入户时,请考虑实际情况办理随迁。

  4.关于职称的问题。职称是指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各个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明确的相关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主要包括高等学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自然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技工学校教师、工程技术人员、经济专业人员、会计专业人员、统计专业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新闻专业人员、体育教练员、翻译、广播电视播音、出版专业人员、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律师、公证员、图书资料专业人员、文物博物专业人员、档案专业人员、艺术专业人员、海关人员、船舶技术人员、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等28个系列。经由国家人社部授权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的特殊性专业评委会取得的职称资格,应提交国家人社部的相关授权文件。

  五、申报时间、途径和方式

  我市引进人才入户采用全流程网办、全时间段开放申报。申报人可通过电脑端或移动端(手机端)进行申报、查看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审核结果通过系统推送和短信告知的方式通知申报人,不再发放纸质《广州市入户人员信息卡》。申报人在申报系统上传的材料须为原件彩色扫描件,扫描件内容须完整清晰可见。

  下列情形的申报人需到市、区引进人才对外服务窗口现场核验材料原件:

  1. 在国家、省、市社会信用体系相关目录内的失信人员;

  2. 审核人员对网上上传材料存疑,认为须核验原件的人员;

  3. 审核部门在随机抽查中发现问题的人员。

  六、申报流程

  1.个人网上申报

  申报人通过“广州人社”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按要求填写申请人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后提交到用人单位。

申报入口.png

  2.用人单位网上提交

  用人单位以法人单位账号登录“人才引进申办系统”,核查申请人信息和附件,确认资料无误后将申报数据提交市、区人社部门

  3.市、区人社部门审核

  市、区人社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有特殊情况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完成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即公布。

  4.个人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审批完成后,审批文件已经推送至相关平台。申请人收到审批完成短信后,可自行至公安部门办理入户复核手续。

  七、注意事项

  1.引进人才入户不收取任何费用,切勿听取虚假宣传

  2.申请人应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但公安机关尚未发放准迁证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人;公安机关已经发放准迁证的,由公安机关根据认定材料予以注销;已入户的,退回原籍;同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任何单位如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该单位5年内不得办理引进人才业务,并将其行为录入引进人才征信管理系统,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市、区人社部门引进人才对外服务联系方式

市、区人社部门引进人才对外服务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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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广州市越秀区梅东路28号

12345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广州市人事服务中心

广州市人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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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17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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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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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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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3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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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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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人才服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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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7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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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7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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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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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70847

8558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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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5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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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点一: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北路区人力资源市场一楼;

受理点二: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花城路41号一楼2-3号窗口

86894782

(受理点一)

86832726

(受理点二)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番禺区人社局

番禺区人才交流管理办公室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桥兴大道10号(市桥汽车站西门南侧)番禺人才办公大楼五楼人才引进入户专窗

84699620

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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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4:00-18:00

黄埔区人社局

黄埔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广州市黄埔区新阳东路保利罗兰一期中珺广场欣兰大街2号(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7楼

82012125

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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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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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17号206室

34689084

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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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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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从化区河滨南路43号(区人社局)3楼

87927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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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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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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