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受理各类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以下简称“学历认证”)申请中对申请者涉假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确保各项服务工作公平、公正,参照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依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适用准确的原则对涉假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涉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涉假行为”,指在学历认证的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包括:
(一)在纸质及电子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实信息的。
(二)提供各种伪造、变造的证书、公文、证明文件或印章的。
(三)提供其他虚假材料或不实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 中心将对申请者的涉假行为进行综合分析,如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的,除将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给予惩戒外,还将报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将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给予惩戒。
第五条 申请者在提供学历认证申请材料或信息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在2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者的任何认证申请:
(一)提供虚假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已获学位证明的。
(二)提供虚假《授权声明》、《代理递交认证申请材料委托书》、其他与认证相关的虚假证明、文书或不实信息的。
(三)提供伪造、变造的中心证书、公文、证明文件及印章的(在此种情况下中心有权没收该申请者的相关虚假申请材料)。
(四)提供其他虚假材料或不实信息的行为。
第六条 申请者在提供学历认证申请材料或信息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者的任何认证申请:
(一)曾因提交虚假材料或不实信息受到中心处理,再次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实信息的。
(二)提供虚假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或其他身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信息的。
(三)提供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的。
第七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者,中心将在查明确属涉假行为后向其出具《暂不认证通知单》,告知其违反本办法的事实、处理依据、后果及救济方式。
第八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中心不再受理认证申请的开始期限,以中心正式出具《暂不认证通知单》之日为准。期满后,中心在收到申请者递交的书面材料承认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事实后,可以按照申请程序受理申请者的其他学历认证申请。
第九条 申请者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实信息行为获得学历学位认证书的,一经查实,中心将撤销所出具的认证书,处理办法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在此情况下,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不同情形,拒绝受理该申请者任何认证申请的开始期限以中心出具《撤销认证通知书》的日期为准。
第十条 《暂不受理通知单》及《撤销认证通知书》将以中国邮政速递(EMS)形式寄送至申请者提出认证申请时所提供的地址,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申请者如申请办理中心其他有时限要求的服务事项,需在中心其他现行规定要求的时限内办理该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申请者对涉假行为事实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暂不受理通知书》或《撤销认证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心提出复议,并提交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详细说明及相关的证据或证明、鉴定材料;必要时,中心将组织认证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对复审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发生但中心尚未认定和处理的涉假行为,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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